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教师加大教学投入,提升课程教学水平,提高体育教学质量,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体育部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小组由体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组成,小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员调整。
第三条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成绩实行百分制。总分=近两年同行评价均分(指标权重占40%)+近两年学生评教均分(指标权重占30%)+近一年教学资料评价(指标权重占30%)。
第四条教学资料评价(指标权重占30%,总计30分)由4个部分组成,包括课程教案(8分)、教学进度(8分)、体育课记录簿(8分)、调停课情况(6分)。
第五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体育部负责解释。